秘書處最新公告

2019-11-05 08:13:09

【轉知】經濟部水利署土地開發利用相關規定


一、依據108年11月4日簽准案辦理。

二、有關土地開發利用如符合「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自109年2月1日起義務人均應提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不再適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二款過渡條款規定,詳如附件。



附加檔案:postfile_127597.pdf
張貼資訊: 吳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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