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甄選

申請公告

  1. 113年「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甄選之計畫主持人,請向系上回報計畫主持人姓名及Email,由系上回覆至國際及兩岸事務處。
  2. 主持人須於收到教育部系統帳號密碼後,至資訊網撰寫計畫書 (https://www.studyabroad.moe.gov.tw),計畫相關資料繳交至02月23日止。
  3. 計畫主持人請於繳交期限前提交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書子計畫案資料部分、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及薦送學校聲明書至國際處 國際移動力中心(isugmc@isu.edu.tw)。

108年度開始,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得遴選他校學生參與計畫,赴國外企業、機構實習,計畫主持人如有選送他校學生出國實習,須提出他校學生原就讀學校同意該生於在學期間 (須保有原就讀學校學籍且未休學) 參與薦送學校之國外實習計畫同意書。

任何問題請洽國際處 國際移動力中心 isugmc@isu.edu.tw 或撥打分機 #2643

計畫辦法

1. 詳細計畫內容與校內辦法請見
學海築夢

運用國際合作計畫管道,選送學生赴國外非新南向國家之企業、機構進行職場實習(不包括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由薦送學校自行安排實習機構及規劃實習領域,充實實習課程,落實學用合一,加強職涯生活輔導。

新南向學海築夢

選送學生赴新南向國家具發展潛力之企業、機構進行職場實習,以培育國內學生更加瞭解各該國文化之生活方式與背景,有助未來深耕與各該國關係及合作發展。

新南向國家,指印尼、越南、寮國、汶萊、泰國、緬甸、菲律賓、柬埔寨、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爾、不丹、斯里蘭卡、紐西蘭及澳洲等十八國。

  • 計畫主持人應為薦送學校之專任教師,得聘共同主持人一名,共同主持人應為薦送學校專任或兼任教師。
  • 基於學校之教育宗旨,計畫主持人應親洽國外實習機構,不得藉助或委託仲介公司辦理。
2. 辦法原則

申請學海築夢及新南向,每計畫案應選送三名以上學生出國實習,倘未達三名不予補助計畫主持人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及生活費等項目。

3. 補助期限及額度

※ 選送生需於教育部核定補助次年 (114年) 10月31日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實習,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 選送生於國外實習機構實習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但赴印尼實習者,於國外實習機構實習期間,不得少於二十五日 (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
  • 學海築夢每一個實習計畫案,實際補助金額由薦送學校自訂;新南向學海築夢每一個實習計畫案,實際補助金額由本部核定。每人補助額度,至少應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並以一次為限,另得包括生活費;其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之補助,以一人為限,生活費最多不超過十四日,並以計畫期程結束前為限。
  • 每位選送生獲補助金額,應包括本部補助款及薦送學校提出之配合款。但薦送學校所送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有他校學生參與計畫者,不須提出他校學生配合款。
4. 其他

獲補助者須簽訂行政契約書、並於實習計畫結束後繳交心得報告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