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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112年10月3日簽准案辦理。
二、教育部來函轉「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第4條,業經本部於中
華民國112年9月28日以臺教技(四)字第1122302583A號令修正發布,詳如附件,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