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處最新公告
2021-07-19 08:02:55
附加檔案:postfile_140501.pdf
【轉知】「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認定原則」
一、依據110年7月15日簽准案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來函「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認定原則」業經本部110年7月12日衛部醫字第1101664527號公告,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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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資訊: | 陳思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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