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處最新公告

2021-07-19 08:02:55

【轉知】「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認定原則」


一、依據110年7月15日簽准案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來函「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認定原則」業經本部110年7月12日衛部醫字第1101664527號公告,詳如附件。



附加檔案:postfile_140501.pdf
張貼資訊: 陳思樺 
聯絡分機: 2073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