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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知,有關教職員執行補助計畫應比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進行買賣、租賃等交易行為,請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二、依教育部112年9月1日臺教技(三)字第1122302476號辦理。
依前開來函意旨教職員執行補助計畫之費用支出對象,涉及特定利害關係人交易行為之情事,教職員及其關係人應依利衝法第14條規定不得與學校進行買賣、租賃等交易行為,如有違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稽核室11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