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3 09:18:01
【事務】轉知-教育部重申無人機管理相關規範
一、 依據112年1月20日簽准案辦理。
二、 取得或使用無人機應遵守相關規定:
(一)各公務機關完成汰換所使用或原採購大陸廠牌之遙控無人機,或經確認不再使用後,請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於「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 辦理註冊及註銷事宜。
(二)如依採購法取得或使用遙控無人機及其服務(自行使用或委託法人從事), 請確認符合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有關取得或使用遙控無人機之規 定,並應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網址:https://drone.caa.gov.tw) 辦理遙控無人機註冊/註銷、檢驗、操作證測驗報考、能力審查、飛航活動申請等事宜,以利各主管機關查核。
三、 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取得或使用遙控無人機之規定為:「廠商履約所供應之無人機,除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登錄外, 並應經無人機主管機關(交通部)及資通安全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認可之專業單位資安檢測通過(具有軟硬體不受干擾入侵、且無後門傳輸資料),並持有該單位核發之資安檢測合格證明;具射頻功能且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取得該會核發之審驗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