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學優待
本國籍學生凡符合下列減免類別及規定者(表三),可於每學期規定申請時間內備齊文件向生輔組提出學雜費減免申請。符合資格者請務必每學期都要提出申請呦!
◎申辦流程(表一):
登入應用資訊系統 填寫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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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完成填寫後, 將申請書列印,並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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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申請書、證明文件及繳費單 繳交至生輔組 |
*注意:欲辦理就學貸款者,務必先辦理『就學優待』後再至台灣銀行『辦理貸款』。
◎何時申辦(表二):112/04/07更新
學期 |
辦理時程 |
時間點 |
應繳文件 |
112學年度第1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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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
(公告) |
- 申辦時間:自112年4月24(一)迄5月19日(五)前(逾期不予受理)。
- 此階段提出申請者,繳費單將會自動扣除減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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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學優待申請表
- 應檢附文件(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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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 (公告)尚未開始 |
- 申辦期程:
自112年OO月OO日(一)迄OO月OO日(三)止(逾期不予受理)。
- 掛號郵寄:
自112年OO月OO日(一)迄OO月OO日(六)止(以郵戳為憑)。
- 臨櫃辦理:
自112年OO月OO日(一)迄OO月OO日(三)止(逾期不予受理)。
- 郵寄者請將應繳文件掛號方式寄至:
840高雄市大樹區學城路一段1號(義守大學 生活輔導組 就學優待收)
- 更新繳費註冊單獲取方式
(1)郵寄者:寄出後5個工作日逕至應用資訊系統列印。 (2)親送者:現場換發新繳費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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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學優待申請表
- 應檢附文件(表三)
- 學費繳費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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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就學優待申請表填寫路徑:應用資訊系統 → 就貸 / 弱勢 / 就優 → 就學優待申請 |
◎申請資格及減免成數表(表三):112/4/07更新
※凡符合表列申請條件,並提出應檢附資料者始可申請;另請自我檢視重要事項說明,避免影響後續檢核作業!
※「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身障學生、特境家庭子女及原住民籍學生」等5類同學,辦理就學優待減免可同時投保「微型傷害保險」,無須額外檢附證明資料(此保險為每學年第1學期投保1次,第2學期不開放投保)。
※微型傷害保險相關介紹及投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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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類別 |
減免乘數 |
應檢附文件 |
備註 |
軍公教遺族 <法規890119> |
- 恤滿:依教育部訂定標準減免
- 全公費:學雜費全免
- 半公費:學雜費半額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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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撫卹令或撫恤金證書【影本】
- 近3個月內 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正本】
-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書乙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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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須含有學生及家長,已婚學生須額外再附配偶之戶籍謄本。 |
現役軍人 子女 <法規1040303> |
▸ 學費減免30% (進修部學生減免方式:學分學雜費總額*(7/10)*(3/10), 即學分學雜費總額*0.21) |
- 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 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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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 學生 <法規1050309> |
- 輕度(學習或情緒障礙學生):
學雜費減免40%
- 中度:學雜費減免70%
- 重度:學雜費減免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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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日期為112年10月1日含以後或永久有效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高中(含)以上學習障礙鑑定證明【影本】
- 近3個月內 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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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 人士子女 <法規1050309> |
- 輕度:學雜費減免40%
- 中度:學雜費減免70%
- 重度:學雜費減免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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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日期為112年10月1日含以後或永久有效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近3個月內 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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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 家庭子女 <法規1050308> |
▸ 學雜費減免100% |
- 112年度鄉、鎮、市、區公所核發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 近3個月內 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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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 家庭子女 <法規1050308> |
▸ 學雜費減免60% |
- 112年度鄉、鎮、市、區公所核發有效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 近3個月內 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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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籍 學生 <法規1070111> |
▸ 依教育部訂定標準減免 (進修部學生減免:依實際徵收學分學雜費合計,但不得超過定額減免標準。學分學雜費總額*0.7+學分學雜費總額*0.2) (即學分學雜費*0.9) |
學生個人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含記事)【正本】 |
特殊境遇 家庭子女 <法規1040304> |
▸ 學雜費減免60% |
- 112年度有效之特殊境遇家庭核可文件【影本】
- 近3個月內 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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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項說明:
- 申辦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子女類別,經查其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超過新台幣220萬元者,不得申請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並無條件繳回溢領款項。
- 身心障礙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 身心障礙學生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就學費用減免以一次為限;延長修業年限之就學費用減免,至多四年。
- 低收、中低收、特殊境遇家庭、原住民等類別,減免範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
- 學生於再入(復)學時,轉學、休學、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就學費用減免,不得重複請領。
- 學生於學期辦理學雜費減免時,若學期所繳證件因故被核發機關等因素註銷/異動資格者,將依相關規定追繳學雜費金額(學生需主動告知學校/生輔組)。
- 具就學優待資格之學生如同時享有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弱勢學生助學金、其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或國防部ROTC獎學金,不得重複請領,請擇優申辦。如經教育部查核重複請領之情事,願遵守教育部各類助學金重複申請之優先順序。
- 五專之4年級、5年級(二專之1年級、2年級)已享減免之費用者,於大學1年級、2年級不得重複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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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表格
◎其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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